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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建立三方协商化解劳资矛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作者:法制网 邓新建
广州立法建立三方协商化解劳资矛盾破解“三不谈”难题


  旨在更好地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并对工资协商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经过超过一年的酝酿,日前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原本47条条款的草案目前已减少为22条,名称也改为《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

  这是广州市以立法的形式,从程序上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以及代表企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规定(草案)》中明确提出,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三方协商会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议,政府收到建议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协商制度缺失成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主因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而这其中,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则直接影响到劳资关系的和谐。

  “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劳动关系和谐则是社会和谐中相当关键的一个。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整个社会是否和谐与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说也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在资本强,劳动弱的情况下,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广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小钢对记者说。

  刘小钢告诉记者,劳动者的生活和发展问题仍然需要各方面更大的关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中国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别是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据统计,仅去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7000件,并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同时,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不同步,也成为影响劳资关系的主要原因。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为了保饭碗而暂时牺牲涨工资大家可以理解,但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直接影响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州市的劳动关系日益多样而复杂,已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足以解决我市在协调劳动关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刘小钢向记者指出,地方层面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由工会代表职工、由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成并开展工作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开展遇到瓶颈,在如何规范运作方面欠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在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业集体协商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已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欠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如行业集体协商的主体如何确定等;行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工资集体协商更是欠缺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集体协商一方拒绝开展协商时如何处理、当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在出现集体冲突时如何解决等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和规范。这些情况和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但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些存在问题,因此对协调劳动关系进行地方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广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广州市从2008年6月开始就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是“极不情愿”地坐下来协商工资的。即使同意签订协议,也就是走走形式,并不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因此,也就出现了“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三不谈”现象———老板“不愿谈”,认为“企业自主分配”,有单方面决定权;工会“不敢谈”,由于工会主席受雇于企业,领老板的钱,怕老板不高兴;而职工又“不会谈”。

 

用刚性法律形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针对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广州市总工会在去年4月起草并形成《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如果修订后的《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或通过,这意味着,广州将用刚性法律的形式解决目前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试点中遇到的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和企业“不愿谈”等问题。

  记者看到,《规定(草案)》对三方协商会议的主体给予了明确: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一般由企业联合会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可以由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联合代表企业一方参加会议。

  《规定(草案)》赋予了三方协商会议具体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推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所在地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等七大职责。

  “三方协商会议实行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规定(草案)》不仅对三方协商会议的召开时间给予了明确规定,还提出,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表彰。三方协商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行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建议。

  集体协商往往会因为意见分歧而无法继续进行。一旦出现类似纠纷,由谁来协调?对此,《规定(草案)》提出,若出现自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另一方不接受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不作出书面回应的;因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导致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出现集体停工、怠工协商不成的;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现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一方均可以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派出调停员进行调停。

  同时,《规定(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三方协商会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起草方负责起草会议文书,交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以三方协商会议名义印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会议记录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该会议文书应当作为本部门制定、实施劳动关系方面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或者参考。